1.
3標拍賣145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5月4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45地號為東新街80巷10弄8號建物旁之土地,建物未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日函,145地號為65使字第1152號使用 執照(65建(港字)字第005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4.
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1~2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 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3~6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145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145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 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9.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