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2.
4標拍賣92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5月4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92地號為東新街80巷9弄5號及7號間之空地,上有雜物及鐵皮建物占用。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利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日函,92地號為67使字第0103號使用 執照(66建(港字)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9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7.
92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人。
8.
92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 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 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