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47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段245號建物之車庫後方,現為空地;標的4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 店區中興路3段247巷16號建物旁,其上有前開建物之停車空間部分坐落, 部分為巷道;標的480地號土地為新店區中興路3段247巷巷道,起點由中興 路3段249號旁巷口到247巷5弄底(中興路3段247巷5弄12號建物前方);標的
3.
486-5及486-6地號為相連之土地,486-
4.
486-5及486-6地號 係由486地號土地分割出來,其中486地號為一停車空間,486-4地號土地部 分為停車空間、部分為文化福壽會(宮廟,新店區寶元路1段105號)坐落, 486-5地號部分為停車空間,部分為劉氏家廟(門牌號碼:新店區寶元路1段 105號)部分坐落,486-6地號土地為劉氏家廟前方之空地。惟前開建物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 的
6.
486-5及486-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標的478-
7.
480及48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8.
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年2月16日北市捷規字第1123002540號函覆所 示,標的
9.
486-5地號土地為臺北市政府環狀線第二階段景美溪~Y6站 捷運工程穿越地,應發給之註記補償費新臺幣439,775元已依本院111年12 月21日北院忠111司執亥字第98110號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於112年1月11 日將補償費撥付本院指定帳戶,已無補償款可領取,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1.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trial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 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 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