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查封時,在場人即債權人稱:「其係共有人之一,房屋現由其居 住使用,無增改建情形,亦無分管車位。」。據鑑定報告記載:「部分有潮濕壁癌狀 況。」。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2年12月26日回覆該局查訪多次未遇屋主,無法提供是否曾發 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1月14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 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1月20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 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 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 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 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依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5日函,本件拍賣之1562建號(層次:2層)與287建號(層次:1層),門牌同為祥豐街68巷269號,本件係拍賣1562建號部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