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為春日路之道路用 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 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屬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道路用 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 而依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民國113年6月6日北分局產字第 1135005298號函示已辦理徵購及發放補償費予原所有權人,故政府有合法 土地使用權,請應買人注意。又是否有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