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債務人是自行使用,開設大有春電料行(新強店),建 物有裂痕,一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本案標的為持分共有土地及坐落其上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集合式住宅之第
2.
二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標的使用現況為住宅使用,屋齡約22年7個月。惟實際占有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編號4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