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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5月8日查封、履勘時 在場人潘00稱為債務人之弟為共有人之一,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該屋由其與母親居住,有水有 電,一樓餐廳天花板有壁癌,二樓房間天花板油漆脫落,牆壁有壁癌,在場人稱二樓有漏水情 形,地政稱無增建。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里長,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就此部分均未獲上開當事人、單位回覆 或回覆不明,警局稱本件執行標的有嚴重漏水。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 酌是否投標應買。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 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本件222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 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