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後民國112年12月1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9-8地號上有已 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段893建號建物坐落;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為空屋、無水電,其中建物一樓前方車庫及後方廚房、二樓後方雜物間為增建(增建面積合計55.84㎡僅供參 考,實際面積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如上揭所載無誤,本件拍賣之建物及土地於拍定 後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