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房屋,不含建物坐落之土地。於查封現場債務人陳劉美麗、劉美真在場稱:168-1建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等、第三人劉O源及其家屬居住,嗣第三人劉O源有提出系爭建物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為債務人陳劉美麗、劉美真,租約載明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10日 起至116年2月10日止,債務人劉念陳報有口頭承諾給予第三人劉O源及其家屬居住,另據債權 人、債務人等表示,拍賣之系爭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牆壁壁癌嚴重,鐵皮鏽蝕等情, 故上述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因第三人劉O源主張其於查封前即有權 占有,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方式:單獨標價、拍賣。 六、優先承買權: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
4.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7.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建物共有人,皆無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16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9.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或 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 此請求撤銷拍定。
10.
建物占用基地部分,其占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基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