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51地號土地其上坐落209建號建物,建物為加強磚造三層樓,屋齡約42年,一樓為客廳,中段有廁所及樓梯,木板隔間,後方有廚房,廚房外有雨遮;二樓前有陽台、神明廳,中間為二木板隔間房間,目前堆置雜物,後段有一木板隔間房間,外有陽台及廁所;三樓已用鐵皮整層包起來,樓梯間有壁癌,三樓目前堆置雜物;整棟木板隔間裝潢老舊破損,一樓前雨遮及廚房及外面雨遮、二樓前後陽台雨遮、三樓全部均為增建,增建部分經測量後編定為209─2建號建物,另騎樓外雨遮有占用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876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85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大埤都市計畫住宅區。
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209─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209─2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876地號土地,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5.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依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1號見解,如土地建物之共有人不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以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