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長方狀,現況大 部分種植檳榔樹,少數種植狼尾草等作物;有私人產業道路經過(債權人 表示該私設道路須經他人同意始得通行);債權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其承租 使用,租期至114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000元,請求就債務人土 地持分予以執行。trial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勢陡峭,現況部分種植檳榔,少部分種植狼 尾草,其餘為雜木林;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東側他人土地。
2.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買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 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如就拍賣土地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執,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 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 人注意。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6.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 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