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予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鎖匠、警員導往執 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房屋前陽台有增建,客廳及廚房均有滲水情事,無車 位,客廳擺有神明及祖先牌位。
3.
據民國112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於商業區。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之 6層建物之第6層,陽台有增建,客廳、臥室均有漏水痕跡作為住家使用,屋齡約43年7個 月」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1104建號 建物之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人),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合併拍賣之房地一併承買, 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拍賣標的2132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 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