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建號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自用;另第39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樹林,又本件均係拍賣 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 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第1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4.
第3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第54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 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 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5.
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可見後門漏水進屋內、屋頂積水,二樓天花板有水滴在滴水、牆角有 水痕、通往屋頂的門有破損;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土地未在環保署之列管場址名單內、建 物未在凶宅網站名單內、惟無法確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等情形,經查證無相關資訊,惟無法確定無前述之情形;再函詢分局,其函復:查詢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資訊管理平台,該址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請應買人參 考、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 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