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3.
本件拍賣土地,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係私設道路。另鑑定報告記載「有未 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 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