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188地號15.76平方公尺、197地號7.89平方公尺、196地號 199.24平方公尺均非拍賣範圍)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 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3.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5.
196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是變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