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2.
240地號:位於陽金公路編號『496126』電線桿東南方約259公尺 處,部分為道路(陽金公路),部分為雜木林。
3.
259地號:位於上開電線 桿西北方約439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
4.
260地號: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北方 約4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等語。 依據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國家公園區。市場 及學校接近性:可。大眾運輸條件:可。」等語。而依據估價報告提出之現場 照片所示,本件拍賣之土地,部分面積已鋪設柏油路面、畫設交通標線(陽金 公路),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 自行詢問權責認定機關(如:新北市政府)。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法 律關係爭議,悉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僅拍賣土地(3筆)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 件拍賣標的。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 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民國113年1月30日陽企字第 1130000633號函稱:「
5.
262地號土地均係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 區』,原則允許作農業使用…請參閱本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保護利 用管制原則第21及26點。」等語。trial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