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金山區山城段1218地號土地:1.向蔡善根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3.
民國112年12月1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21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金山區秀峰坪3號建物南方約2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旁之空地(堆放有廢棄物),部分為門牌秀 峰坪5號建物占用;
5.
1218地號土地係位於電桿「494351」南方約100公尺 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執行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 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號1218土地有1筆地上建物(山城段1178建號), 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 上物及地上權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 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不動產1218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地上權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本件標的1211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11.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 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