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215地號土地,因土地重測界址爭議尚未解決,故於本院至現場勘 查時,地政人員表示無法指界。惟據本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64號確定判決所載 及債權人代理人指稱: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門牌號碼為雲林縣 西螺鎮延平路91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於土地重測確定前亦不能確定占有使用之面積,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故於重測後面積或有增減,買受人不得據此異議、請求增減價金或 拒絕買受。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1規定,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 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 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始得申請所有權 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故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即檢附前開切結書,始得 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因重測界址爭議尚未解決,無法取得地籍資料,故西螺鎮公 所尚未能核發使用分區證明書。本院依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調 查,本件拍賣土地係坐落於商業區,惟仍應以西螺鎮公所認定為準。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 調不成時,以抽籤定之。
8.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