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23-5號建物座落埔北段104-8地號土地,
3.
2樓為加強磚造,3樓為鐵皮加蓋。屋內放置諸多居家生活用品,現為債務人之母居住使用。據債務人之母李○稱:拍賣 之不動產無出租、出借等情形。 又前案105年度司執字第17352號之拍賣公告記載,建物二樓有 嚴重漏水、一樓廚房有壁癌之情形,請買受人自行注意。本件債務人並未居住該處,拍定後不點 交。
7.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並應提出證明),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8.
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逾越鄰地104-6地號,另查建物座落之104-8地號土地分割自104地號,登記原因為共有物分割,債務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不在拍賣之列,基地使 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是否有漏水問題本院人員無法以目視得知,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 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