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3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0地號 位於長庚醫院情人湖院區(門牌號碼基隆市基金一路208巷200號)東北方 約329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8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267公尺處, 現況為雜木林;83地號位於前開建物東北方約273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 85地號位於前開建物東北方約28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以上4筆土地均 無經濟作物及建物。」。民國112年6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70地號位於長庚醫院情人湖院區(門牌號碼基隆市基金 一路208巷200號)東北方約34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79地號位於前開建 物東北方約36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84地號位於前開建物東北方約340 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8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380公尺處,現況為 雜木林,以上4筆土地均無經濟作物及建物,且均無路可達。」。
3.
86 地號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