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 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華路1巷66弄31號、35號、37號房屋及37號房屋旁無門牌之 建物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前案鑑價報告書所附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變更竹北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108年12月26日)第三 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