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3地號上有一建物(門牌號碼:臺 南市新營區三興街96之1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5.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