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0年5月31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查封稱本1181─33土地(分割前)上為空地並種有花草樹木,112年7月6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1181─33土地位於仁義街211巷57號房屋旁之土地,其上擺放物品及花圃。1181─40地號位於環河北路二段316號建物旁水溝空地,鄰人行道,地政稱前開建物門牌是勁輪輪胎行自行懸掛門牌,原建物門牌應為仁義街167巷38弄4號建物。1181─41號土地位於建物167巷38弄4號及2號及167巷40號房屋後方之土地,為出入口用地,有堆放物品。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