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建物中,有部分是屬增建之處(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一樓後方廚房、二樓後方、頂樓等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 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 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 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3.
本件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土 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4.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 內容及債務人之陳述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 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 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 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 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 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