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3月5日執行筆錄記載,書記官於當日14時25分許由債務人之友人黃O琪持鑰匙開門進入執行標的建物內查 看:該建物內仍有傢俱及電器用品,但顯無人居住,為空屋,屋況良好,無漏水、地震受創之情形。另據大樓管 理員稱:該建物有一平面停車位(編號:B1-271號)及一機車位(編號:B1-270號);債務人113年
2.
2月之管理 費尚未繳納(每2個月繳納4,590元);該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拍賣標的據建物謄本記載尚有一停車位,編號B1-271號,又據大樓管理員稱尚有一機車停車位使用權, 編號為B1-270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