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9-29地號土地上小部分道路、小 部分種植果樹、大部分為雜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09-29地號為果樹、雜竹 林、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土地,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且其權屬及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trial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