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係巷道道路,經入內查看,編號1建物內有多處壁癌,二樓會漏 水,目視屋內天花板有多處打洞、修補漏水之痕跡,另在場負責照護債務人妹妹之外籍看護表 示,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妹妹及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編號2建物上有編號1建物坐落,建物現況為債務人及親屬居住,外籍看護表示二樓有漏 水情形,另第四層陽台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三」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 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 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4.
依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5日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7日函所載,編號1土 地亦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地號,該建物係合照臨街透天式建築物,故編號1土地之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