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務人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自己使用,故拍定得點交。
3.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 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7.
他項權利:無。 六、808建號為534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 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
8.
拍賣之534建號建物占用二林鎮儒德段171地號,占用權源不明,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 除之危險。
9.
171地號土地所有人如有土地法第104條之事由,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應於拍定前 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執行處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