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1-1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現況為建 物前面之空地(下有排水溝),71-9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基地,又71-9地號土地需經由71-
3.
72-1地號土地進出(同段72-1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應自理。另據債務人稱:拍賣之建物由自己及其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實際情 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除71-14地號土地不點交外,其餘得點交。
7.
99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8.
本案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如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71-1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 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