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3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大同路167巷16弄8號至12號前方巷道。應買人應 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 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優先承買權: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據新竹縣都市計畫使用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本 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竹東都市計劃細部計畫案(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