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本院遂委請分局查訪,經函復:6 月23日前往本件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地震受創、輻射、海砂、水災 或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特殊情事,亦無增建、停車位。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其占有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定之,故拍定後不點交。
3.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 所於113年4月15日函復本院稱:本件建物屋齡為34.6年,以外觀觀察、查詢相關網站,應無 上開特殊情事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函在卷可憑。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該建物共有人得標,則該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 張者須提出其為該建物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該建物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 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trial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