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3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父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由債務人父母居住使用,原始起 造人為債務人之爺爺,嗣過戶予債務人之姑姑,並陳稱近期分割訴訟進行中,經檢視1樓為客廳、1間房間;建物2 樓為客廳、2間房間及廚房;建物3樓為神明廳及2間房間。112年7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表示建物1樓自始 即由其堂姊居住使用,2樓則由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建物所坐落之土地係其姑姑所有(按:應係與他人共有),1 樓客廳牆壁下方有壁癌,先前有漏水,已有修繕。112年11月23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陳稱由堂姊居住在1樓, 自1樓通往2樓之樓梯門後方起至直到3樓均為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
2.
2樓為債務人之祖父出資興建,3樓係由債 務人之父所出資建造,3樓為佛堂及曬衣空間;1樓至2樓、2樓至3樓樓梯間均各有一扇門;
3.
2樓各有客廳及廚 房,牆壁均為水泥牆面,3樓為木作牆面。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