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其上部分道路、雜 竹林、雜樹林,道路旁鐵皮屋有無占用應以實測為準。
3.
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