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雙溪 區丁子蘭坑6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360公尺處,部分為丁子蘭溪部分為雜木林 且無路可達。」等語。
4.
依據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系爭5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雙溪區丁子蘭坑6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360公尺處,部分為丁子蘭溪部分為雜 木林且無路可達。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稍 差」等語。
5.
本件為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 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 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經優先承買後,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各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不得異議。
6.
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壬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 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 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