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經法院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結果共有人周德旺稱只有一人現住於內,無出租給第三人等情,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3.
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六、本件建物之二樓(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四段126巷11號2樓)於103年12月20日發生周春木火災死亡案之情事,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12月20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818993號函可稽,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為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目前僅存一樓,二樓建物已滅失不堪使用,目測屋齡已逾50年,已逾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全國聯合會四號公報所列之建物使用年限,故其評估價值,係以其占用土地所產生之經濟價值;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