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8月8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查封指界稱本土地位於三重區光明路32巷5號與9號建物間的防火巷。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新北市工務局表示本地號於65建字1372號指示圖載明為既成道路。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