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履勘時,屋況破舊,有明顯多處壁癌,債務人稱由其自住使用。另據鑑 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未臨接街道。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占用左西段1538-3地號、1538-4地號及1539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 圍。經本院函詢建物主要坐落土地即1538-4地號土地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其稱土地上建物為無權占有。如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 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8.
本件建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