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樓租賃予食品行,租期至108年12月中旬,其他部分皆屬自 用,又本案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使用、磁磚有剝落、漏水等情形,編號1建物後方 有增建磚造平房(坐落編號2土地上),係與編號1建物相同出入口連通一體使用,係用來擺放小型 機具,均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建物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 標人仍應自行查證,另債務人之妻子於113年6月14日陳報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容為債務人就本件 房屋與承租人沈先生訂立租賃關係,租期自113年2月5日至114年2月10日止,租金新台幣壹萬貳 仟元。惟上開租賃契約係於假扣押查封(假扣押查封日期:108年1月25日)後始存在,仍應受查封 效力拘束,不得主張為有權占有,拍定後僅建物仍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 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46601號案件鑑價報告內容核定底價。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