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建物經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門,屋內堆置雜物、佈滿灰塵。無人居住,為空屋。無裝潢擺設。已斷水斷電。尚查無壁癌、增建、漏水情形。現場無人得詢問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檢視屋內狀況後,由鎖匠回復原狀。編號2建物經敲門無人應門,門未鎖,佈滿灰塵。無人居住,為空屋。無裝潢擺設。已斷水斷電。尚查無壁癌、增建、漏水情形。現場無人得詢問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編號3建物為水塔安置處。經警局函覆本院,本案標的尚查無非自然死亡情形。上開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初步查證義務,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房屋狀況為由,請求撤拍或賠償。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持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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