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3月8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稱建物無增建,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為 自住,無影響交易價格情事。債務人另表示建物有機械車位(B2-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管理費不明,是否確有 機械車位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