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88年3月4日假扣押查封及113年3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土地人車均不能到達。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6.
如本件不動產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