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本院於96年5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稱289─
2.
289─32地號土地均為既成道路。本院於113年2月22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稱289─
3.
289─32地號土地目前為道路及道路用地,據鑑價報告稱現況均作為道路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分管事宜。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