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86地號土地現無路可通行,為雜木 林。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標的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以具備原住民 身分為限,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trial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 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