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二層樓建物坐落,據在場第三人稱土地上建物 及棚架等為土地共有人所有。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注意。本件 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 375租約登記。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0.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 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