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債權人之父親開門入內,並 由與債務人同住之同事帶往建物三樓、四樓揭示查封公告,債務人表示整棟建物僅有26號一 門牌,並配有一部電梯,據債權人表示建物坐落之基地係債務人之父親所有,以上等情,本 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用不明, 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
7.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 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 者之拍賣程序。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有優 先購買權。
8.
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