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一棟建物(門牌號碼北埔50號)坐落。該建物之所有權人 及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 明。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trial等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 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 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