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及轄區員警至現場,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 幹事游茗仁在場,稱系封建物為地下一層,大門旁木板隔間,進入大門上鎖,系封建物現為 空屋,現今無任何隔間,前為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系封建物出入由建物大樓正門樓梯出 入。
3.
在場人游茗仁稱系封建物有區分協議書劃分攤位使用,系封建物既已劃分為各特定區域營業 之攤位,其所有人雖於建物登記簿上係以應有部分方式登載而為建物共有人,惟其就該攤位 不僅可使用收益,且得將之讓與他人,並不受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之限制,非一般共有物之 所有人可比,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惟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於113年5月29日具狀稱無區分協議書或分管契約,因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