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該屋有水 無電,堆積雜物及垃圾,霉味甚重,門口信箱塞滿信件,地政稱廚房後方為增建,估價師 稱天花板有包覆無法看出有無漏水,客廳牆面有壁癌,其餘屋內無漏水情形。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5月15日回覆,經派員查訪結果,並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 死亡情事,且據鄰居稱本件房屋疑似無人居住;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4月25日回覆查無 發生火災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5月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 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 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 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 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67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