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339地號及365地號土地上有同段188建號及62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座落,系爭 房屋為一層樓木造之平房, 經在場第三人吳OO稱系爭房屋由其承租,但無租賃契約,僅口頭承 租,並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由其繳納。屋內堆滿雜物,作倉庫使用,房屋之屋頂皆已破損,房屋 後面有增建,牆壁鋼筋外露,增建部分屋頂有夾層,夾層之地板已破損致無法使用,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 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為房地合一利用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 (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同順序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 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又本件365地號土 地為歷史風貌專用區,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不知法令限制為由聲請撤銷 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9.
626建號建物坐落之部分基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10.
626建號建物屬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