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其上有宮廟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之所有 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 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 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